作者:亿超小编 来源:亿超眼镜网 发布时间:2016/5/29 阅读数:34320
原告厦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代理销售国际知名品牌眼镜的企业,一直独家拥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35468号“宝姿”品牌系列眼镜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生产权和总代理权。该公司认为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从事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眼镜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宝姿品牌系列眼镜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创立的良好声誉和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ports”商标的眼镜产品,并登报澄清侵权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双方均同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